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发[2010]3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委[2010]4号),设立衡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衡阳市人口计生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加强对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综合治理工作;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
(二)取消的职能
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和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负责全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范围及执业资格的审定;拟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规划;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负责组织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和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医学鉴定工作;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应用和推广;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全市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推广应用工作;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三)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我市人口发展战略,制订全市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资料的分析研究,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
(四)制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负责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和党政领导干部的人口理论学习;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性、公益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五)编报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机关财务,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计划生育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制订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等工作。
(七)研究拟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负责对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提出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计划生育奖惩、优惠政策。
(八)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则,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机制。
(九)指导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